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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
時間:20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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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重大事項通常包括:
(一)引起特別風險的事項;
(二)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該結果表明財務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或需要修正以前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和針對這些風險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三)導致注冊會計師難以實施必要審計程序的情形;
(四)導致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編制重大事項概要,將其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組成部分,以有效地復核和檢查審計工作底稿,并評價重大事項的影響。
重大事項概要包括審計過程中識別的重大事項及其如何得到解決,或對其他支持性審計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記錄與管理層、治理層和其他人員對重大事項的討論,包括討論的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第十六條 如果識別出的信息與針對某重大事項得出的最終結論相矛盾或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形成最終結論時如何處理該矛盾或不一致的情況。
第四節 編制人員和復核人員
第十七條 在記錄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一)審計工作的執行人員及完成該項審計工作的日期;
(二)審計工作的復核人員及復核的日期和范圍。
第四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規定,及時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日后六十天內。
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業務中止后的六十天內。
第十九條 在審計報告日后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是一項事務性的工作,不涉及實施新的審計程序或得出新的結論。
如果在歸檔期間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出的變動屬于事務性的,注冊會計師可以作出變動,主要包括:
(一)刪除或廢棄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
(二)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和交叉索引;
(三)對審計檔案歸整工作的完成核對表簽字認可;
(四)記錄在審計報告日前獲取的、與審計項目組相關成員進行討論并取得一致意見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條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如果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注冊會計師均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二)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具體理由;
(三)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對審計結論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注冊會計師不得在規定的保存期屆滿前刪除或廢棄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報告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業務中止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審計報告日后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變動
第二十三條 在審計報告日后,如果發現例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實施新的或追加的審計程序,或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一)遇到的例外情況;
(二)實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
(三)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出變動及其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例外情況主要是指審計報告日后發現與已審計財務信息相關,且在審計報告日已經存在的事實,該事實如果被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前獲知,可能影響審計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si)條 本準(zhun)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