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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2)
時間(jian):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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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zhi)
持證人員應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及時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超過90日的不予辦理。
在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入手續時,一旦發現有弄虛做假的立即停止辦理,并沒收假證。
第六條 對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出的辦理。持證人員應先在北京會計網上填寫調轉申請表并進行打印、提交。
持證人員攜帶打印好的調轉申請表、會計從業資格證原件、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于在網上提交申請后的30日內到所屬的區縣財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丟失補證的,應先在北京會計網上填寫"丟失補證"申請表并打印、提交。
持證人員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于在網上提交申請后的30日內到區縣財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在北京會計網上公告,公告期限為一個月。
公告期滿后,持證人員攜帶申請表、公告材料、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于網上提交申請后的60日內到所選定的區縣財政部門辦理補辦手續。
第八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hou)實(shi)施(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