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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發文文號:京財會[2008]2319號
發文部門:北京市財政局
發文時間:2008-10-24
實施(shi)時(shi)間:2008-11-24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提高會計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我局制訂了《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有關規定》,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注冊登記、撤銷吊銷、轉入轉出、丟失補證工作進行了規范。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注冊登記、撤銷吊銷、轉入轉出、丟失補證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注冊登記制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效期需要重新注冊的,持證人員應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在北京會計網(www.kuaiji.com.cn)上提出延期申請,填寫延期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原件,到選定區縣財政部門辦理延期注冊登記。財政部門在辦理延期注冊的同時,在會計從業資格證上注明持證人歷年繼續教育情況,予以明示。2006年已辦理延期注冊的有效期到2012年。
持證人員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延期注冊登記的,在北京會計網上公示并限期辦理注冊登記;超過限期仍不辦理的,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在北京會計網上予以公告失效。
第三條 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用弄虛做假的手段辦理轉入的,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在北京會計網上向社會公告。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所列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或者有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在北京會計網上注銷并在網上向社會公告。
第四條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各區縣之間不用辦理調轉),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手續。調轉依照屬地辦理原則,由各區縣財政部門按單位或戶口(暫住證)所在地予以管理。
第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入的辦理。持證人員應在北京會計網上填寫調轉申請表并進行打印、提交。
持證人員攜帶打印好的調轉申請表、會計從業資格證原件、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原發證機關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注冊、變更、調轉登記表》,調入單位接收證明、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或暫住證,于在網上提交申請后的30日內到所屬的區縣財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