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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銷售額不超6萬元也享免稅待遇 (2)
時間: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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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所稱納稅期限“季度”,應按我國法定會計期間即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如1月~3月,10月~12月各為1個季度,而不能任意將連續3個月組合為1個季度。
以1個月為納稅期的,仍應按公歷月度分月計算,而不能“參照”該項規定,將數月或全年12個月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平均計算。
規定代開發票征稅和退稅條件
按照現行發票管理規定,納稅人原則上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遇有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以外的業務收入或者在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期間取得經營收入等情形,需要開具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申請主管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運專票)。在申請代開發票時,應依法繳納稅款的,均應先繳納稅款;對于適用免稅規定的,一律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由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時,尚不能確定當月銷售額是否達到2萬元(季度銷售額6萬元),為解決免稅與代開發票應征收稅款和免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之間的矛盾,公告從既保護納稅人利益,又保證稅款安全的角度規定,特定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度納稅6萬元)的,在該納稅期內,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將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新增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
財綜〔2013〕88號文件新增規定,從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度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以及未達到起征點的個人,提供的廣告服務均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在具體執行時,應特別注意計費銷售額與增值稅銷售額的重大差異:計費銷售額是以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減除價款時,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而廣告業的增值稅銷售額指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不含稅的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得減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廣告發布費。
特定納稅人能否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是以增值稅的銷售額而非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計費銷售額為依據,即只有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才可以同時免征文化建設事業費,而僅是月計費銷售額低于2萬元(按季度納稅6萬元)的,不一定能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