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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銷售額不超6萬元也享免稅待遇
時間:20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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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小微企業雙方在執行免征增值稅、營業稅、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時的相關事項,尤其重要的是,明確了按季度納稅的納稅人如何適應免稅政策的規定。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以下簡稱公告)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曾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和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明確銷售額和營業額相關事項
通知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和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為避免可能出現的歧義,公告明確,“不超過”指包含本數2萬元及以下;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稅。
通知和公告均將免稅的適用對象限定于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特定納稅人)。
公告還明確,特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的銷售額和營業稅的營業額,并分別適用通知的免稅規定,而不應將當月的銷售額和營業額合并計算。但未分別核算的,則將被依法核定銷售額、營業額,并可能因此喪失免稅優惠待遇。
對于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納稅人,其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自然也無需計征。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銷售額應為不含稅收入;營業稅差額征收的,為扣除前的營業額。銷售額和營業額均包括免稅項目收入、自開和代開發票金額。納稅人應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并對免稅申報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協調按月或季度納稅的免稅待遇
現行稅法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按月或季度核定納稅人的納稅期限。一些省市近年來已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由按月改為按季度納稅,但通知未對按季度納稅的納稅人如何適應免稅政策作出規定。
為此,公告補充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且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含)6萬元的特定納稅人,可按通知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超過6萬元則全額計稅。但其適用范圍應嚴格限制于已核定為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特定納稅人,才能將3個月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合計1期,未超過6萬元的可免稅,且無需細分季度內某月是否超過2萬元。
明確銷售額和營業額相關事項
通知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和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為避免可能出現的歧義,公告明確,“不超過”指包含本數2萬元及以下;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稅。
通知和公告均將免稅的適用對象限定于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特定納稅人)。
公告還明確,特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的銷售額和營業稅的營業額,并分別適用通知的免稅規定,而不應將當月的銷售額和營業額合并計算。但未分別核算的,則將被依法核定銷售額、營業額,并可能因此喪失免稅優惠待遇。
對于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納稅人,其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自然也無需計征。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銷售額應為不含稅收入;營業稅差額征收的,為扣除前的營業額。銷售額和營業額均包括免稅項目收入、自開和代開發票金額。納稅人應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并對免稅申報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協調按月或季度納稅的免稅待遇
現行稅法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按月或季度核定納稅人的納稅期限。一些省市近年來已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由按月改為按季度納稅,但通知未對按季度納稅的納稅人如何適應免稅政策作出規定。
為此,公告補充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且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含)6萬元的特定納稅人,可按通知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超過6萬元則全額計稅。但其適用范圍應嚴格限制于已核定為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特定納稅人,才能將3個月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合計1期,未超過6萬元的可免稅,且無需細分季度內某月是否超過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