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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益捐贈的會計和稅務處理(3)
時間(jian):20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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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案例:2013年,某企業將自產產品1000件(成本單價100元,單價150元)通過減災委員會向雅安地震災區捐贈。當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贈業務的利潤總額為5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增值稅稅率17%,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注:在國家稅務總局對雅安尚未出臺新的優惠政策之前,捐贈支出所得稅暫按12%的扣除,按17%繳納增值稅)。
對外捐贈時的賬務處理(單位: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12.55
貸:庫存商品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
本年利潤=50-12.55=37.45(萬元),稅法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為37.45×12%=4.494(萬元),捐贈支出納稅調增額為12.55-4.494=8.056(萬元),對外捐贈視同銷售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10=5(萬元),該企業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37.45+8.056+5)×25%=50.51×25%=12.6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