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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益捐贈的會計和稅務處理(2)
時間(jian):20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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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捐贈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要求,應取得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4)《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規定,對向汶川和玉樹災區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目前還沒有關于向雅安災區捐贈可以全額扣除的規定。
(5)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對外捐贈情形時,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如果捐贈的資產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2.增值稅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分八款對八種不同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即實物捐贈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征收增值稅。
(2)《財政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財會〔2003〕29號)規定,企業發生對外捐贈經濟事項,對捐贈的資產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即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捐贈資產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流轉稅及所得稅。
(3)財稅〔2008〕104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會計和稅務處理差異
在會計上按捐贈全額及相關稅費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了符合條件的捐贈稅前扣除的比例限制等,由此形成了捐贈扣除的會計和稅法規定之間的永久性差異。這種差異一經形成,就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數額稅前扣除,超過稅法規定扣除部分,直接調增捐贈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