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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需注意什么(2)
時間(jian):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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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兩種計稅方法并用時要分別核算或分立
理論上說,同一納稅人可以同時使用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前提是分別核算。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比如某租賃公司,8月1日前購進了有形動產(比如是挖掘機),這是沒有進項抵扣的,但公司經營良好,業務不斷擴大,試點后還需購進挖掘機,而新購進固定資產(挖掘機)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租賃試點前購進的設備,由于沒有進項抵扣,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有利節稅;租賃試點后購進的設備,因為有進項稅額抵扣且數額較大,以一般計稅方法有利節稅(且沒有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余地)。因此要嚴格分別核算,同時使用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租賃業增值稅稅率為17%,遠遠高于征收率3%,如果未分別核算,被稅務機關決定全部從高適用稅率,租賃公司損失可就大了。
需要注意的是:兩種計稅方法并用,稅收風險較大。因為稅率和征收率相差14%,一些納稅人受利益驅動,很可能把8月1日后購進挖掘機的租賃收入計入8月1日前購進挖掘機的租賃收入,把應按17%稅率征稅的收入計成按3%征收率征稅的收入。畢竟,僅從合同或財務賬面上看,很難判定租出去的挖掘機是何時購進的。但這顯然是以虛假賬目逃避稅收,一旦稅務機關走訪查實,那么,必然要補稅罰款,企業將得不償失。為免稅企爭議,最好分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