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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取得抵債資產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3)
時間: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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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未知
案例:A公司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因經營狀況惡化,該公司在貸款到期之前,與B銀行達成抵債協議,以A公司公允價值為1200萬元的房產和50萬元現金補價抵償欠繳的貸款本息。B銀行取得該房產時,賬面反映該筆貸款表內欠息50萬元,表外欠息200萬元,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12萬元,房產過戶契稅48萬元,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1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B銀行按辦法規定作如下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借:待處理抵債資產1060
貸:貸款——A公司 1000
應收利息——A公司 50
銀行存款 10。
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高于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作待確認的利息登記表外賬,即收到抵債資產待確認利息140萬元。
稅務處理:該筆貸款表外欠息2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其營業稅納稅義務已發生,因此,B銀行應納營業稅及附加為200×5.5%=11(萬元),抵債房產的計稅基礎為1200+48=1248(萬元),可抵扣差異為1200-1000-50+50+10-11=199(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99×25%=49.75(萬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1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 11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49.7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