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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取得抵債資產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2)
時間(jian):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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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按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依次沖減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抵債金額超過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在未實際收回現金時,暫不確認為利息收入,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后,再將實際可沖抵的表外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稅務處理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規定,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于未逾期貸款(含展期),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于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另外,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因此,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對于貸款期限內(含展期)的表外利息,應申報繳納營業稅,抵債資產入賬后,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先確認貸款表內外利息收入,再確認貸款本金,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兩者產生時間性差異。
貸款損失準備處理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在資產取得時,不予沖減和轉回,而是在抵債資產處置時結轉損益。《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稅務處理上,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和發生債權轉股權的,均要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因此,對于貸款損失準備的處理,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抵債損益確認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時,公允價值與抵債貸款本息的差額不確認損益。稅務處理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在抵債資產損益確認上,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兩者產生時間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