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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收取管理費應繳納營業稅(2)
時間: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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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企業所得稅法》及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細則實施后,總機構向分支機構收取管理費不可在稅前扣除,而是按獨立交易原則確認。因此,上述各地關于總機構管理費不征或免征營業稅的規定自然失效。
那么,總機構向分支機構收取管理費如何繳納營業稅,我們可以就不同情況進行分析:
一、總分公司之間收取管理費的情況。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的解釋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該規定解決了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作為納稅人問題,同時解決單位內部發生應稅行為不納稅問題。內設機構通常不能單獨用本機構的名義行使職權,要通過所從屬的獨立機構的名義來行使所賦予的職權。
因此,對總分公司之間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對收取一方如果是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則不繳納營業稅。
二、母子公司之間收取管理費的情況。母子公司都是法人企業,均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相互之間提供勞務應按正常的勞務進行處理,這一點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的規定是一致的,對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但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同時對母公司自行收取的管理費,應該屬于服務性質的收費,應按“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三、向非居民企業支付管理費的情況。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對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的界定: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因此,對中國境內企業接受境外企業的管理服務而支付的管理費,由于接受方在中國境內,也應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