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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最低可至10%(2)
時間: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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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知
(3)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不能超過規定的標準。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關于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統計口徑問題。對于小微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國稅函[2008]251號文規定,“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而財稅[2009]6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顯然,國稅函[2008]251號文的規定與財稅[2009]69號文規定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計算指標的標準有所區別。國稅函[2008]251號文對兩個指標的計算標準,只是方便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簡化計算,適用于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使用。
這一點,根據最新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款得到印證,該條款指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稅函[2008]251號文第二條規定執行。而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從而是否要求企業補繳已計算的減免所得稅額時,仍應按財稅[2009]69號文的規定計算這兩個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