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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稅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4)
時間(jian):20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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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稅控機具使用
(一)經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9月1日起,國稅機關將在全市新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范圍內,推廣使用基于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的普通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普通發票稅控系統,詳見附件2),納稅人可按有關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優惠政策。
(二)對于原在地稅機關使用稅控收款機(開票打印一體機)的試點小規模納稅人,若沒有條件使用稅控盤,需新購置國稅稅控收款機(開票打印一體機),其支付的價款部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財政補貼納稅人,支付的增值稅稅額部分可按有關文件規定享受抵免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優惠政策。
(三)自2012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可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控機具的注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