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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4)
時(shi)間: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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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第三(san)十六條 對(dui)違反發(fa)票管(guan)理法(fa)規情節嚴重構(gou)成犯(fan)罪的,稅務(wu)機關(guan)(guan)應當依法(fa)移送(song)司法(fa)機關(guan)(guan)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san)十七條 《辦法》和本實(shi)施(shi)細(xi)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八(ba)條 本實施細則自(zi)2011年2月1日起施行(xing)。
分送(song):各省、自治區、直(zhi)轄市和計劃單(dan)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