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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中華人民(min)共和國發票管理辦(ban)法實施細則》已經2011年(nian)1月27日(ri)國家稅務總局(ju)第1次局(ju)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nian)2月1日(ri)起施行。
國家稅務(wu)總局(ju)局(ju)長: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si)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規定(ding),制(zhi)定(ding)本實施細(xi)則(ze)。
第二條(tiao) 在全國范圍(wei)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qu)(qu)、直轄市范圍內(nei)統一式樣的發(fa)票,由(you)省、自治區(qu)(qu)、直轄市國家(jia)稅(shui)(shui)(shui)務局、地方稅(shui)(shui)(shui)務局(以下簡稱省稅(shui)(shui)(shui)務機關(guan))確定。
第三條(tiao) 發票(piao)的基本聯(lian)次(ci)包(bao)括存(cun)根聯(lian)、發票(piao)聯(lian)、記(ji)賬聯(lian)。存(cun)根聯(lian)由(you)收(shou)款(kuan)方(fang)(fang)或開(kai)票(piao)方(fang)(fang)留存(cun)備查;發票(piao)聯(lian)由(you)付(fu)款(kuan)方(fang)(fang)或受票(piao)方(fang)(fang)作為付(fu)款(kuan)原(yuan)始憑(ping)證;記(ji)賬聯(lian)由(you)收(shou)款(kuan)方(fang)(fang)或開(kai)票(piao)方(fang)(fang)作為記(ji)賬原(yuan)始憑(ping)證。
省以上稅務(wu)(wu)機關可根據發(fa)票(piao)管理情(qing)況以及納稅人經(jing)營(ying)業務(wu)(wu)需要,增減除發(fa)票(piao)聯以外的其(qi)他聯次,并確定其(qi)用途(tu)。
第四條 發票(piao)的(de)基(ji)本內容包括:發票(piao)的(de)名(ming)稱、發票(piao)代碼和號(hao)碼、聯次及用(yong)途(tu)、客戶名(ming)稱、開(kai)戶銀(yin)行(xing)及賬號(hao)、商品名(ming)稱或(huo)經營(ying)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kai)票(piao)人(ren)、開(kai)票(piao)日期、開(kai)票(piao)單位(個人(ren))名(ming)稱(章(zhang))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gen)據經濟(ji)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yao),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第(di)五條 有固定生產經(jing)營(ying)(ying)場(chang)所(suo)、財務(wu)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的(de)納稅人,發票使用量(liang)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jing)營(ying)(ying)活動需要的(de),可以(yi)向省以(yi)上稅務(wu)機關申請印有本(ben)單位名稱的(de)發票。
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
第六條 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ju)統(tong)一(yi)監制,省(sheng)稅務機(ji)關(guan)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zhi)發(fa)票(piao)企(qi)業(ye)實(shi)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he)條件的(de),應當取消其印制(zhi)發(fa)票(piao)的(de)資(zi)格。
第(di)七條 全國統一的發票防(fang)偽措(cuo)施由國家稅(shui)務(wu)總(zong)局確定,省稅(shui)務(wu)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ben)地(di)區的發票防(fang)偽措(cuo)施,并向國家稅(shui)務(wu)總(zong)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yong)品(pin)(pin)應(ying)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bu)得丟失。次品(pin)(pin)、廢品(pin)(pin)應(ying)當在稅務機關(guan)監督下(xia)集中銷毀。
第八條 全國統一(yi)發票監(jian)制章(zhang)是稅務(wu)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ge)、內容、印色由國家(jia)稅務(wu)總局(ju)規定。
第九條 全國范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