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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申報中應關注的調整事項(2)
時間:20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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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yuan):未知
2、以前年(nian)度一(yi)次攤銷的開(kai)辦費。在攤銷當年(nian)已(yi)作(zuo)納(na)稅調增的開(kai)辦費用,可(ke)在不少(shao)于5年(nian)的時(shi)間內(nei)轉回,調減應納(na)稅所(suo)得額。
3、國債利(li)息收(shou)入及國家有規定可以(yi)免征企業所(suo)得稅的各項(xiang)補貼收(shou)入,應調減(jian)應納稅所(suo)得額。
4、加計扣除的(de)(de)技術(shu)開(kai)發(fa)費。盈(ying)利企業在中國境內發(fa)生的(de)(de)技術(shu)開(kai)發(fa)費比上年(nian)實(shi)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de)(de),經稅務(wu)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an)當年(nian)技術(shu)開(kai)發(fa)費實(shi)際發(fa)生額的(de)(de)50%,抵扣當年(nian)度的(de)(de)應納稅所得額。
5、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對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的投資項目,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直接減少企業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