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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朝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輔導資料(5)
時(shi)間(jian):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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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2010年1月1日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有關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八、跨省市總分機構的匯算清繳
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除按一般企業進行申報外,還應按如下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一)總機構應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按上述相關規定,在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我局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同時,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提交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三)提供總、分機構2010年度所有所得稅預繳入庫的稅票復印件和季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復印件。
(四)總機構匯算清繳時,需要彌補分支機構以前年度虧損的,報送各分支機構虧損彌補期內的經主管機關確認的年度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復印件,并報送2010年度總、分機構尚未彌補虧損明細情況書面說明。納稅人將所有資料報送到其主管稅務所后,經主管管理所審核確認后,由主管征收所進行彌補虧損信息維護后方可進行申報。
(五)根據國發[2007]39號和財稅[2009]69號的相關規定,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總機構需要提供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批準文件到主管稅務所進行備案。
(六)總機構年度申報時,對其稅前扣除的分支機構的資產損失,應提供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證明文件。
(七)總機構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時,需持分支機構預繳稅票的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所辦理退稅手續。
(八)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九、延期納稅申報及延期繳納稅款
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申報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申報。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十、納稅人的責任
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特別提示:一般情況下,納稅人申報的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額應大于等于營業稅營業額及增值稅銷售額之和,根據這種情況,我局將對納稅人在國、地稅申報的收入額、營業額、銷售額等相關數據進行比對。同時,我局還將對納稅人在地稅上繳的工會經費與申報所得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在地稅申報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與在申報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進行比對。
納稅(shui)(shui)人要準確申(shen)報(bao)其應稅(shui)(shui)收入額,對于經(jing)比對與申(shen)報(bao)不符的(de)以(yi)及年度申(shen)報(bao)時應稅(shui)(shui)收入額為零(ling)的(de)核(he)定征(zheng)收企(qi)業,我局將結合具(ju)體情況加強評估和稽查(cha),對申(shen)報(bao)的(de)應稅(shui)(shui)收入與實際情況不符造成少繳稅(shui)(shui)款的(de),由稅(shui)(shui)務(wu)機關按(an)《中華人民共和國稅(shui)(shui)收征(zheng)收管理法》規定進行處(chu)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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