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nycg.com.cn |
![]() |
2010年度朝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輔導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于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做如下提示:
一、需進行匯算清繳的納稅人范圍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總機構在年度終了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期限
(一)納稅人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進行2010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預繳。
(二)納稅人2010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期限為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5月31日。
稅法要求納稅人必須進行第四季度預繳申報,因此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要完成五次納稅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匯算清繳具體申報程序
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前,應首先到其所屬管理所(第五、六、七、九、十、十一稅務所)將匯算清繳全部資料交由主管稅收管理員進行申報前的審核,主管稅收管理員審核確認后方可到申報大廳進行申報。
四、關于審批、審核、備案事項
納稅人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按有關程序、時限和要求報送材料等相關規定,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辦理。納稅人在2011年5月底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稅務機關關于審批、審核或備案書面答復的,均應按照不予審批、審核或備案的情況進行申報納稅。在取得審批、審核或備案的書面答復后,對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納稅人可重新進行年度申報后辦理退稅。
五、匯算清繳需要報送的資料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納稅(shui)人(ren)申(shen)報(bao)年度所(suo)得(de)稅(shui)時要(yao)成套報(bao)送(song)年度申(shen)報(bao)表(biao)(biao),且要(yao)全面填寫(xie)納稅(shui)申(shen)報(bao)表(biao)(biao)各欄次內容,對(dui)沒有發生(sheng)相關業務的,要(yao)填寫(xie)“0”,不能空(kong)項(xiang)或空(kong)表(biao)(biao)。特別注意對(dui)于附(fu)表(biao)(biao)三《納稅(shui)調(diao)整(zheng)明(ming)細表(biao)(biao)》,無(wu)論(lun)是否(fou)發生(sheng)納稅(shui)調(diao)整(zheng)事項(xiang),均應(ying)如實(shi)填報(bao)相應(ying)欄目,未發生(sheng)納稅(shui)調(diao)整(zheng)事項(xiang)的,應(ying)如實(shi)填報(bao)第1列“賬(zhang)載金額”和第2列“稅(shui)收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