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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視同銷售相關問題的處理(2)
時間:20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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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bei)京會計(ji)師事(shi)務所
視同銷售資產的入賬成本和稅前扣除問題
對于因視同銷售而進行納稅調整的資產,其會計成本究竟應該如何計算,實務中有兩種不同的方法,一種是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僅是按照成本價加上相關費用及繳納的流轉稅等作為入賬依據。另一種是按照計稅成本,即按照視同銷售時所確認的計稅價格作為入賬依據。很明顯,實務中前一種方法占據了主導地位。
上述兩種不同的方法對企業將會產生不同的稅負結果。已經進行了所得稅視同銷售納稅調整的資產,其資產的計稅成本往往高于其會計成本,如果仍按照賬面的會計成本計提折舊或攤銷,則會造成因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而多繳了所得稅,增加了企業的稅負。例如:某企業領用自產鍋爐一臺,該鍋爐售價80萬元,成本50萬元(均為不含稅價),企業按規定進行了視同銷售的所得稅處理,按30萬元的應稅所得額補繳了所得稅,但企業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結轉了50萬元的固定資產。在此案例中,雖然企業對鍋爐核算的會計成本為50萬元,但由于企業已經按照80萬元進行了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其計稅成本實際上為80萬元,所以,應該按照80萬元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如果仍按照會計成本計提折舊,則企業會因少計提折舊而多繳納所得稅。
筆者建議,凡是進行了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增加了相關資產(或項目)計稅成本的,企業可以按照視同銷售的計稅成本作為對相關資產(或項目)進行會計處理的計價依據。這樣,一方面消除了會計成本與計稅成本之間的差異,避免了今后對資產(或項目)計提折舊(或攤銷)時因遺忘計稅成本而多繳稅;另一方面減輕了以后再調整時翻閱賬簿或與稅務部門進行溝通和解釋的工作量。
來源: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