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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息支出如何申報(3)
時(shi)間:201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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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bei)京會計師事務(wu)所
向個人借款
向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不但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調整問題,還涉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20%。房地產公司代付稅款,職工領取的利息所得為不含稅所得額。在這種情況下計算個人所得稅,應先將不含稅所得額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然后計算應納稅額。
換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含稅所得額)=每次不含稅所得額÷(1-20%)=300÷(1-20%)=375(萬元),應納稅額=375×20%=75(萬元)。也就是說,公司實際負擔的集資利息支出為375萬元,即職工實際取得的集資利息收入為375萬元,按稅法規定應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即75萬元,稅后所得300萬元。公司應補借記“財務費用”75萬元,貸記“應交稅費—— —應交個人所得稅”75萬元。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為納稅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和超標準列支的費用,都要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該公司除為納稅人負擔的稅款75萬元不準稅前扣除外,剩余的300萬元超過列支標準的部分 也不得稅前扣除。
集資利息超限額列支數=3000×(10%-7.47%)=300-224.1=75.9(萬元),必須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作為納稅調整增加額處理,納稅調整增加額為75+75.9=150.9萬元。
通過以上分析,貴公司財務費用1237.5萬元,加上調增需代扣個人所得稅75萬元,共計“財務費用—— —利息支出”為1312.5萬元。利息支出納稅調整增加額共計為44.4+48+150.9=243.3(萬元)。
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財務費用”和《成本費用明細表》(附表二)中的“財務費用”填列1312.5萬元。《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的“利息支出”中“賬載金額”填報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1000×12%+3000×10%+3000×10%+75=795(萬元)。
“稅收金額”填報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1000×7.56%+4000×6.3%+3000×7.47%=75.6+252+224.1=551.7萬元;“賬載金額”-“稅收金額”=795-551.7=243.3萬元,差額243.3萬元填入“調增金額”。
文章來源: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