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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以后購入以前年度舊設備再次銷售的適用稅率的相關問題(2)
時間: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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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國家稅務總局(ju)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貴公司銷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如果該固定資產不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那么應按規定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否則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