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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以后購入以前年度舊設備再次銷售的適用稅率的相關問題
問題內容:
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在2009年5月收購一破產企業資產,其中的機器設備是破產企業在90年代購入已使用近10年的舊設備,購入時對方只能給我公司開具4%的普通發票并減半繳納增值稅,我公司也未抵扣進項稅。9月由于部分設備過于陳舊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故計劃出售,但對出售此設備適用的增值稅率存在疑慮。 依據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雖然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但我的理解是因為2009年1月1日購進的新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故在銷售時也要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但我司不屬于此種情形,故我理解我公司應該采用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以上理解是否正確?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wo)們網站上提交(jiao)的(de)納稅咨詢(xun)問題收悉(xi),現針對您所提供(gong)的(de)信息簡要(yao)回復(fu)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