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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遞延”處理的暫時性差異(2)
時間: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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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150%計算每期攤銷額,這意味著未來期間可稅前抵扣的金額即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高于無形資產賬面價值50%,從而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由于該交易事項(不屬于合并)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初始確認時既不影響利潤又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并不確認該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隨后在無形資產逐期攤銷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只需按照會計攤銷額的50%加計扣除,就如同準則改革之前納稅影響會計法下的永久性差異,影響的只是應交所得稅,而自始至終不予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這同時也提醒大家,在隨后的資產負債表日要當心某項暫時性差異的初始入賬情形,以避免斷章取義的判斷和想當然地確認相關差異的所得稅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