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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遞延”處理的暫時性差異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于企業合并之外的交易或事項,如果在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計稅基礎不同而形成暫時性差異,會計上并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從目前來看,這方面的交易或事項并不多見,一般情況下相關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會得到稅法的認可。但隨著會計計量屬性的多元化以及公允價值適用范圍的可能拓展,而稅法又沒有跟進或調整的情況下,這種差異的存在就顯得比較正常,甚至還有可能增加。例如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入賬價值并不是投資成本(計稅基礎),而是按持股比例計算所擁有的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的份額;還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制的,以及被百分之百控股合并的公司,前不久我國剛剛發布的解釋公告指出,其資產負債賬面價值可以根據評估后公允值加以調整人賬,等等。這些都可能造成相關暫時性差異,至于為什么不確認由此造成的所得稅的影響,社會流行的權威教科書,如財政部組織編寫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以及CPA考試統一用書《會計》對此做出的解釋是,如果確認該類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需要調整該項資產的入賬價值,則將有違歷史成本原則,進而影響到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至今仍有很多人對此半信半疑。比如,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會計上在調整資產賬面價值(計稅基礎保持不變)的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這一交易事項從會計角度看,既不影響會計利潤,又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而教科書上幾乎都要求確認暫時性差異,只不過同時調整的不是所得稅,而是所有者權益。對于這個問題應該一分為二地去看待,一方面,這種處理規定的合理性在于相關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不應當受到所得稅的影響,這有助于維護其原有計量屬性的完整性,另一方面準則相關規定及其措辭可能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比如,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盡管列入了所有者權益,但從國際流行趨勢來看,它已經被視為包括傳統利潤在內的綜合收益的一部分,并且通常會最終轉化成當期損益,比如上述所有者權益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時應轉作投資收益。從這個意義上講,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可以看作是一種權宜之計,和直接計人損益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兩者的歸宿都是所有者權益,因此在對暫時性差異影響的確認與否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和計人當期損益應當保持一致,而且在確認暫時性差異的影響方面,不要也不必去“干擾”相關資產和負債初始確認時所允許采用的計量屬性。
擱置上面完全可能平息的爭議,如果初始確認既不影響會計利潤又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會計上按規定沒有確認暫時性差異的影響,而相關資產、負債在后續計量過程中可能會因為折舊、攤銷等而影響到會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時,那么相關的暫時性差異的影響要不要確認呢?答案幾乎可以肯定,即同樣不應當予以確認。例如,對于企業的內部研發,在開發階段發生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應當資本化為無形資產,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可以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