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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轉讓收入的稅務處理(2)

時間:2010-01-26? 點擊(ji): 次 來源:未知

  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擁有房屋產權的個人,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的,應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積,依適用的土地等級稅額,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等。2008年3月1日以后,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例:市民王先生轉租市區內的一套住房,于2009年12月1日取得11月份的轉租收入6000元,支付租金4395元(取得稅務發票),沒有修繕費用支出。當地規定租賃住房要按租金收入1%。繳納防洪保安資金。則轉租住房應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合計為:6000×3%÷2×(1+7%+3%)=99(元),轉租住房應交防洪保安資金為:6000×1%。=6(元)。轉租住房不需要繳納房產稅,也免征印花稅。因此,轉租住房的納稅人,其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000-99-6-4395=1500(元),由于余額不足4000元,應減除800元,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500-800)×10%=70(元),王先生轉租住房總計應繳稅費為:99+6+70=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