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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轉讓收入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文件強調對“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規定并不矛盾。財稅〔2000〕125號文件規定“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將承租住房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也應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此外,符合規定的修繕費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元的按實際修繕費用扣除,超過800元的部分于次月按本原則繼續抵扣,直至扣完為止。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以每次(月)取得的房屋租賃收入扣除稅費標準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營業稅及其附加方面,對個人取得的房屋轉租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第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行為也屬于租賃行為,應按“服務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同時按所在區域的征收率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中,對融資租賃行為是按照差額計征營業稅,但是對于房屋轉租行為是否也可以按差額征收營業稅,目前還沒有規定,所以仍需按全額繳納營業稅。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財稅〔2008〕24號文件的規定,從2008年3月1日以后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其他房屋租賃仍按5%稅率征收營業稅。而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各省級稅務機關可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個人房屋租賃適用(營業稅)的起征點。如江西省的起征點是1000(含)元,納稅人的營業額未達到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納稅人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應按營業額全額計算應納稅額。上述政策對轉租房屋的個人納稅人來說,同樣適用。
印花稅方面,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租賃房屋按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計算。根據財稅〔2008〕24號文件的規定,2008年3月1日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按千分之一征收印花稅。2008年3月1日以后,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其他房屋租賃合同仍按規定征收印花稅。上述政策對轉租房屋的個人納稅人來說,同樣適用。
房產稅方面,按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房屋產權人出租房產的,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2008年3月1日以后,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均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對于轉租行為是否要征收房產稅,到目前為止,國家還沒有政策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