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需涉稅審計
來源:京審 作者:李老師 點擊:
次 時間:2010-01-15 21:25
依據企業研究(jiu)開發(fa)費用(yong)稅前(qian)扣(kou)除(chu)管理辦法(試行(xing)),對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zhun)確歸(gui)集研究(jiu)開發(fa)費用(yong)的居民(min)企業其在一(yi)個納稅年度中(zhong)實(shi)際發(fa)生的下列(lie)費用(yong)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shi)行(xing)加計扣(kou)除(chu)。具體(ti):
(一)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chan)的,按照該無形資產(chan)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ling)有規定外,攤銷年限(xian)不得低(di)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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