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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新政變化點(3)
時間: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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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常見問題解答
1、問:企業轉讓100%股權、變更法人,原企業資產含有房產、土地,變更法人后的企業是否要繳納契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2、公司股權轉讓中,單位和個人承受了企業5%的股權,同時公司名稱也因此變更了,請問企業的土地、房屋更名時是否要繳納契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3、我本人同時擁有一個個人獨資企業、一個一人有限公司,現將在個人獨資企業名下的土地房產作為資本投資進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符合以上的規定不要征收契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4、A公司為B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現在A公司與B公司合并,A公司注銷,B公司存續。A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變更至B公司名下,B公司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