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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地產企業例行匯算清繳的稽查案例(2)
時間: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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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一是在[2009]31號文印發前,對A公司已經按照“國稅函[2008]299號”文規定的“預計利潤率”(15%)計算并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本次匯算清繳時,不應按照[2009]31號文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10%)重新計算,[2009]31號文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只適用于該文印發后申報預收賬款而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只有待相關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后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
二是按照“[2009]31號”文第十二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所以,對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收賬款按規定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可以扣除發生的期間費用(實際上期間費用也無法在已銷和未消開發產品之間劃分清楚),但不可以扣除相關的營業稅金、附加及土地增值稅。
但是,章經理又強調說:“[2006]31號”文第一條不是允許毛利額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嗎?為什么“[2009]31號”文就不允許呢?王組長自然不認同章經理的意見,立馬舉例說,如對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2009]31號”文已經將原來10%的預計利潤率調低為5%的計稅毛利率,如果再允許扣除相關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僅扣除5%的營業稅后其計稅所得額就變成為零,再扣除附加豈不是變成了負數?這時,章經理不得不承認了王組長觀點的正確。
分析:
上述案例中問題的發現并不困難,難的是對稅法新政的正確理解和運用。可想而知,如果稽查人員對“[2009]31號”未能正確理解,就很可能發現不了A公司存在的兩大錯誤,所以,稅務稽查人員學好、學透新稅法非常重要,這是執行好稅法的先決條件。另外,對新稅法的學習還有一個及時性的問題,僅在本案例涉及的業務問題上,國家稅總從2006年3月起到目前為止就下達了“國稅發[2006]31號”、“國稅函[2008]299號”、“國稅發[2009]31號”三個非常重要的文件,稅政變化之快可見一斑。實際上,稅總每年出臺的僅“國稅函”編號的文件就有1000多,還有其他編號的文件,可謂面廣量大。由于稅務稽查人員可能接觸到各行各業,所以,稅務稽查人員對絕大多數新稅政都需要及時學習和準確掌握,正如筆者經常講的,一年365天,每天要學習的新稅法文件就有好幾個,可見稅務稽查人員對新稅政學習的及時性同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