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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例解(3)
時間(jian):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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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案例分析:
(1)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2 000+100+50=2 150(萬元),前期工程費=300萬元,基礎設施建設費=500萬元,建筑安裝工程費=8 000萬元,公共配套設施費=0,開發間接費=150+350(借款費用)=500(萬元)。
2012年發生的開發成本合計=2 150+300+500+8 000+500=11 450(萬元)。
(2)該開發企業2012年納稅調整增加額計算如下:①預計利潤調增=20 000×8 000÷10 000×10%=1 600(萬元);②業務招待費限額=20 000×8 000×5‰=80>100×60%=60(萬元),準予扣除60萬元,業務招待費調增=100-60=40(萬元);③廣告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無需納稅調整。④財務費用中應予資本化部分調增350萬元。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該開發企業通過教育部門向“希望工程”的捐贈支出110萬元不得扣除。綜上,納稅調整增加額合計=1 600+40+350+110=2 100(萬元)。
(3)依據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該開發企業預繳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共1 224萬元準予扣除,應作納稅調整減少額。
(4)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1 580+2 100-1 224=-704(萬元),即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704萬元,即稅法確認的虧損。該開發企業2012年度的虧損704萬元,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