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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臨時設施的財稅處理及案例分析(4)

時間:2013-04-07? 點擊(ji): 次(ci) 來源:未知

  基于以上分析,單獨建造臨時售樓部不論是小區內還是小區外都屬于固定資產,所提固定資產所提折舊計入銷售費用不能計入開發成本,不能作為土地增值稅的開發間接費扣除。
  (3)利用開發小區內的配套設施(例如會所)裝修、裝飾后,作為項目營銷設施臨時使用;項目移交物業公司,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款:a、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b、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基于以上規定,在售樓部完成使命之前屬于固定資產,在售樓部完成使命之后,原售樓部變成了公共配套設施費。售樓部完成使命之前作為固定資產所提折舊計入銷售費用不能計入開發成本,不能作為土地增值稅的開發成本扣除,原售樓部變成了公共配套設施,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費扣除。
  (4)在開發小區之外的人口活躍密集區租入或自建銷售網點,項目銷售完畢,轉為其他項目使用或出租。
  總之,房地產企業售樓部不論何種情況,完成使命之前都是固定資產,所提折舊計入銷售費用,不能作為土地增值稅開發成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