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發文,取消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開采項目免稅進口額度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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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20-03-31 15:07
》(財關稅〔2016〕68號,以下簡稱《通知》)修訂如下:
一(yi)、刪(shan)除《通(tong)知》第二條中的(de)兩處“在(zai)規(gui)定的(de)免(mian)稅進口額(e)度內”。
二、將(jiang)《通知》第三條中的“實(shi)行《免(mian)稅(shui)物(wu)資清單(dan)》與年度免(mian)稅(shui)進(jin)口額度相結合(he)的管理(li)(li)方式(shi)”修(xiu)改(gai)為“實(shi)行《免(mian)稅(shui)物(wu)資清單(dan)》管理(li)(li)。項(xiang)目主管單(dan)位需按管理(li)(li)規定如實(shi)填報和(he)出(chu)具《我國陸(lu)上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ran)氣)項(xiang)目及其進(jin)口物(wu)資確(que)認表》”。
三、刪(shan)除《通(tong)知》第四(si)條中的“暫時(shi)進(jin)(jin)口物資不納(na)入免稅進(jin)(jin)口額(e)度管理”。
四、刪除《通知》第(di)五(wu)條中的“上述進口(kou)(kou)物資均納(na)入免稅進口(kou)(kou)額度統(tong)一管理”。
五、刪除《通知》附件2的第三、四、六、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