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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公布 10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zi)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xing)。《條例》全文如下: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一條(tiao) 為了(le)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規范企業信息公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hu)交易安(an)全,提高(gao)政府監管效能,擴大(da)社(she)會監督(du),制定本條(tiao)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suo)稱(cheng)企業信(xin)(xin)息(xi),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從事生產(chan)經營活動過(guo)程中(zhong)形(xing)成的信(xin)(xin)息(xi),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guo)程中(zhong)產(chan)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xin)(xin)息(xi)。
第三條(tiao) 企(qi)業(ye)信息公示(shi)應當真(zhen)實、及時。公示(shi)的(de)(de)企(qi)業(ye)信息涉(she)(she)及國家秘(mi)密、國家安全(quan)或(huo)者社會公共利益的(de)(de),應當報請主(zhu)管(guan)的(de)(de)保密行政(zheng)管(guan)理部(bu)門或(huo)者國家安全(quan)機關批準。縣級以上(shang)地方(fang)人民政(zheng)府有關部(bu)門公示(shi)的(de)(de)企(qi)業(ye)信息涉(she)(she)及企(qi)業(ye)商業(ye)秘(mi)密或(huo)者個人隱私的(de)(de),應當報請上(shang)級主(zhu)管(guan)部(bu)門批準。
第(di)四(si)條 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人民(min)政(zheng)府領(ling)導本行政(zheng)區域(yu)的(de)(de)(de)企業信(xin)息公(gong)(gong)示工作,按照國家社(she)會信(xin)用信(xin)息平臺建(jian)設的(de)(de)(de)總體要(yao)求(qiu),推動(dong)本行政(zheng)區域(yu)企業信(xin)用信(xin)息公(gong)(gong)示系統的(de)(de)(de)建(jian)設。
第五條 國(guo)務(wu)院(yuan)工(gong)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ye)(ye)信息(xi)(xi)公示(shi)工(gong)作,組織企業(ye)(ye)信用信息(xi)(xi)公示(shi)系統的建設(she)。國(guo)務(wu)院(yuan)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gui)定做好企業(ye)(ye)信息(xi)(xi)公示(shi)相(xiang)關工(gong)作。
縣級以上地(di)方人民(min)政府(fu)有關部門依照本(ben)條例規定做好(hao)企業(ye)信息公(gong)示工作。
第(di)六條 工(gong)商行政管(guan)理部(bu)門(men)應當通過企(qi)業(ye)信用信息公示(shi)系統(tong),公示(shi)其(qi)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lie)企(qi)業(ye)信息:
(一)注冊登記、備(bei)案信(xin)息;
(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xi);
(三(san))股權出質登記信息;
(四)行政(zheng)處罰信息;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de)信息。
前款規定(ding)的(de)企業(ye)信息應(ying)當(dang)自(zi)產生之日起20個工(gong)作日內予以公(gong)示。
第(di)七(qi)條(tiao) 工商行(xing)政(zheng)管理(li)部門(men)以外的其他政(zheng)府(fu)部門(men)(以下簡稱其他政(zheng)府(fu)部門(men))應(ying)當公示其在履(lv)行(xing)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qi)業(ye)信息:
(一)行(xing)政(zheng)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
(二(er))行政處罰信(xin)息;
(三)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其(qi)他(ta)政府部(bu)門(men)可(ke)以(yi)通過(guo)企業信(xin)用信(xin)息(xi)公示(shi)系統,也可(ke)以(yi)通過(guo)其(qi)他(ta)系統公示(shi)前(qian)款規定的企業信(xin)息(xi)。工商行(xing)政管理部(bu)門(men)和其(qi)他(ta)政府部(bu)門(men)應當(dang)按照國家社會信(xin)用信(xin)息(xi)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xin)息(xi)的互聯(lian)共享。
第八條 企(qi)業應當(dang)于(yu)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guo)企(qi)業信用信息公示(shi)系統向工商(shang)行政(zheng)管(guan)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du)年度(du)報告,并向社會公示(shi)。
當年(nian)設立登記的(de)企業,自下一年(nian)起報(bao)送并公示年(nian)度報(bao)告。
第九條(tiao) 企業年度(du)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信(xin)地址、郵政編碼、聯(lian)系(xi)電(dian)話、電(dian)子郵箱(xiang)等信(xin)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qing)算等(deng)存(cun)續狀態(tai)信(xin)息;
(三)企(qi)業(ye)投資(zi)設立企(qi)業(ye)、購買(mai)股權信(xin)息;
(四)企業(ye)為有(you)限(xian)責任公司或(huo)者股(gu)份有(you)限(xian)公司的,其股(gu)東(dong)或(huo)者發起人(ren)認繳(jiao)和(he)實繳(jiao)的出資額、出資時(shi)間、出資方(fang)式等(deng)信息;
(五)有(you)限(xian)責任公司股東股權(quan)轉讓等股權(quan)變更信息;
(六(liu))企(qi)業網站以及(ji)從(cong)事網絡經營的網店(dian)的名稱(cheng)、網址(zhi)等信息(xi);
(七)企業(ye)從業(ye)人數、資產(chan)總(zong)額(e)、負債(zhai)總(zong)額(e)、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zhe)權益合計、營業(ye)總(zong)收(shou)入(ru)、主營業(ye)務收(shou)入(ru)、利(li)潤(run)總(zong)額(e)、凈利(li)潤(run)、納稅(shui)總(zong)額(e)信(xin)息。
前款第一項(xiang)至第六項(xiang)規(gui)(gui)定的(de)信息應當向社會公(gong)示(shi),第七項(xiang)規(gui)(gui)定的(de)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gong)示(shi)。
經企業(ye)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ta)組織可以查詢企業(ye)選擇不公示的(de)信(xin)息(xi)。
第十條 企業應(ying)當自下列信(xin)息形成之日(ri)(ri)起20個工作日(ri)(ri)內通過企業信(xin)用信(xin)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yi))有(you)限(xian)責任公司股東或(huo)者股份(fen)有(you)限(xian)公司發起人認(ren)繳和實繳的出(chu)資(zi)額、出(chu)資(zi)時間、出(chu)資(zi)方(fang)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ren)公司股東股權(quan)轉讓等股權(quan)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qu)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si))知識產(chan)權(quan)出質登記信(xin)息;
(五)受到行(xing)政處(chu)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de)信息。
工商行(xing)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wei)依照前款規(gui)定履(lv)行(xing)公示義務的,應當(dang)責令其限期(qi)履(lv)行(xing)。
第十一條 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