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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營改增”應稅服務能否扣稅需考慮用途 (2)
時間:201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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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實務中,哪些固定資產屬于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稅務機關和企業之間存在不少爭議。例如案例中的儲油罐,從外觀判斷,顯然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但根據行業核算的要求,是按照固定資產中的設備類管理的。核算時,其入賬價值既包括設備價款,又包括不動產構建支出。
如何判斷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能否抵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財稅〔2009〕113號文件規定,建筑物,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需要注意的是,《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啟用新修訂的〈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有關事宜的通知》(財辦發〔2011〕101號)規定,《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GB/T14885-2010)已于2011年1月10日發布,取代原《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GB/T14885-1994),并從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
因此,該企業應首先根據《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GB/T14885-2010)的規定,確定將要進行的儲油罐安裝項目完工后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是否屬于建筑物或構筑物。若屬于,則其接受工程設計應稅服務,屬于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否則,則可以抵扣。經查詢,儲油罐屬于石油和與化學工業專用設備類,不屬于建筑物或構筑物,由此發生的工程設計費而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本文提醒試點納稅人,在實務中判斷取得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時,可遵循“法無明文規定即可扣”的原則,即只要不是用于財稅〔2013〕37號文件及以后再頒布的不得抵扣的禁止性用途,則無論是在生產中,還是經營中取得的符合規定增值稅扣稅憑證,其進項稅款均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