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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鼓勵研發新稅政(2)
時(shi)間(jian):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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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5.試點地區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成果的論證、鑒定、評審、驗收費用均可加計扣除,而非試點地區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被排除在加計扣除范圍以外。
除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擴大了,試點地區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可在該企業本年度員工工資薪金總額8%以內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除了軟件企業等一部分國家特別鼓勵的企業之外,絕大多數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只能在該企業本年度員工工資薪金總額2.5%以內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超過2倍的差距,代表的就是鼓勵的力度。
增加了試點地區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內容,提高了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的企業所得稅扣除比例,同時為了鼓勵相關技術人員,還出臺了關于股權獎勵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試點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將其科技轉化成果,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經有關部門批準,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獎勵,技術人員一次性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技術人員獲得的股權獎勵,雖然按照稅法的規定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于股權是實物,技術人員缺乏必要的繳稅資金,因此將本來一次性就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經批準,可以分攤到不超過5年的時間里去分期去繳納,極大的減輕了技術人員的稅金繳納的壓力。
對技術人員股權獎勵的價格參照其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并按照現行有關政策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技術人員獲得股權后再轉讓的,對轉讓收入高于獲得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的增值部分,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