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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涉稅事項的公告(2)
時間: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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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稅款所屬期為2013年8月的增值稅,試點納稅人應于2013年9月15日前攜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原在地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除不再報送營業稅申報表及附表外,其他資料繼續報送。
(二)為方便納稅人辦理申報繳稅事宜,貴州省國家稅務局提供了網上申報繳稅方式,試點納稅人可按照自愿原則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網上申報手續,并與國稅機關、開戶銀行簽訂《財稅庫銀橫向聯網三方協議書》。
1.已在國稅機關辦理電子繳稅業務、具備電子繳稅資格的試點納稅人,無需重新辦理電子繳稅業務、簽訂《財稅庫銀橫向聯網三方協議書》。
2.未在國稅機關辦理電子繳稅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可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和銀行開戶許可證(或其他繳稅賬戶開戶證明材料)等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電子繳稅業務。也可直接向調查核實戶籍信息的主管國稅機關稅收管理員提出辦理申請,索取制式《財稅庫銀橫向聯網三方協議書》和相關稅務文書。
五、關于發票管理
(一)發票啟用時間。
1.國稅機關統印發票
自2013年8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應當開具國家稅務局監制的發票,停止使用原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
2013年7月15日起,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副本)、經辦人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印模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
2.納稅人自印發票
2013年8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如需申請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印制手續。
試點納稅人經原地稅主管稅務機關許可自印的企業冠名發票,使用期限可延長至2013年12月31日。
(二)發票使用范圍。
1.交通運輸業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如接受方索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非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非貨物運輸服務使用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如接受方(旅客運輸服務除外)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