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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廣告費分攤扣除如何申報 (2)
時間: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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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zhi)
根據財稅〔2012〕48號文件規定,接受歸集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關聯企業,其接受扣除的費用不占用本企業的扣除限額,乙企業除可按規定比例計算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扣除外,還可以將甲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90萬元在本企業扣除,即乙企業本年度實際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750+90=840(萬元),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000-750=250(萬元),而非1000-840=160(萬元)。
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在附表八第一行“本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填報1000萬元,第四行“本年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銷售(營業)收入”為5000萬元,第六行“本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為750萬元,第七行“本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納稅調整額”為250萬元,等于附表三第二十七行第三列“調增金額”,第八行“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為250萬元。
在附表三第四十行“20.其他”第四列“調減金額”填報90萬元,系由甲企業歸集來需在本企業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執行該條規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根據稅法規定,關聯企業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2.關聯企業之間應簽訂有廣告宣傳費分攤協議,可根據分攤協議自由選擇是在本企業扣除或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3.總體扣除限額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歸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廣告宣傳費只能是費用發生企業依法可扣除限額內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實際發生額。
4.接受歸集扣除的關聯企業不占用本企業原扣除限額。即本企業可扣除的廣告宣傳費按規定照常計算扣除限額,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