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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如何判定納稅人類別
時間(jian):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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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未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2013年8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實施“營改增”試點。“營改增”試點后,對納稅人依然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但分類標準又增加了新的內容,企業該怎么判斷納稅人類別?本文就“營改增”試點后的新的內容歸納如下。
基本規定
“營改增”試點后,對提供應稅服務納稅人的分類,沿用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及管理原則,即劃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稱一般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簡稱小規模納稅人),基本依據是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以及企業規模的大小(衡量企業規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銷售額為依據)。基本規定是: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規定
1.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只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試點情況進行調整,其中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
首先,需要關注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包含的內容,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如某企業應稅服務納稅申報年銷售額為480萬元,應稅服務免稅銷售額60萬元,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應該按照540萬元來計算;特別對“營改增”試點前,按照差額征稅方式確定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其次,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其中“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指原繳納營業稅的應稅服務營業額;“3%”,不分服務種類,不分行業,不分企業,都是按照3%進行換算。
例:某納稅人“營改增”試點前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收入560萬元,其中支付合作運輸方運費金額80萬元,另提供免稅交通運輸服務收入50萬元,則應納營業稅稅額=(560-80-50)×3%=12.9(萬元)。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12.90÷3%=430(萬元);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60-80-50)÷(1+3%)=417.48(萬元);
基本規定
“營改增”試點后,對提供應稅服務納稅人的分類,沿用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及管理原則,即劃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稱一般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簡稱小規模納稅人),基本依據是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以及企業規模的大小(衡量企業規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銷售額為依據)。基本規定是: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規定
1.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只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試點情況進行調整,其中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
首先,需要關注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包含的內容,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如某企業應稅服務納稅申報年銷售額為480萬元,應稅服務免稅銷售額60萬元,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應該按照540萬元來計算;特別對“營改增”試點前,按照差額征稅方式確定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其次,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其中“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指原繳納營業稅的應稅服務營業額;“3%”,不分服務種類,不分行業,不分企業,都是按照3%進行換算。
例:某納稅人“營改增”試點前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收入560萬元,其中支付合作運輸方運費金額80萬元,另提供免稅交通運輸服務收入50萬元,則應納營業稅稅額=(560-80-50)×3%=12.9(萬元)。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12.90÷3%=430(萬元);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60-80-50)÷(1+3%)=417.4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