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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2)
時間: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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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因為,轉讓或捐贈行為是交易雙方對資產所有權的處置,變更的結果是凈資產所有人的變更。而A公司處置資本溢價未發生凈資產所有權的變化,仍為A公司甲、乙、丙三個股東按持股比例擁有的所有者權益。所以,A公司處置資本溢價不應定性為轉讓或捐贈行為。
分析上述交易過程,丙股東對甲、乙股東出資形成資本溢價120萬元的所有權,在出資環節已經取得,而不是在轉增資本環節取得。丙股東在資本溢價轉增資本環節,沒有取得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沒有發生納稅義務,不存在本環節暫不繳納的問題。
股權溢價所形成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的所得稅處理的文件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該文件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根據79號文件的規定,在資本溢價轉增實收資本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轉增環節,不確認投資收益,不增加股東方的長期股權投資記錄的投資成本;二是未來資本處置環節,甲、乙、丙三個股東方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應根據各自在長期股權投資賬戶中記載的計稅基礎確認,而不是依據A公司的實收資本賬戶確認。
在未來處置時,比如2015年甲、乙、丙三個法人股東轉讓A公司100%股權,總交易價1800萬元,其中,甲720萬元,乙720萬元,丙360萬元。甲、乙兩個股東各產生處置所得20萬元(轉讓收入720萬元-股權成本700萬元),丙產生處置所得160萬元(轉讓收入360萬元-股權成本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