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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稅處理注意細節 (2)
時間:201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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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wei)知
分配溢價資本公積暫不征稅
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由于股票溢價發行所形成的資本公積,本身為后來投資者投入的成本,此部分轉股分配屬于投資成本的分配,不屬于稅后留存收益,因此,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轉股分配時暫不繳稅。但在轉讓或處置股權時需要繳稅。例如,A企業為某上市公司股東,股權投資計稅成本為1000萬元。2012年1月,該上市公司股東會作出決定,將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A企業轉增股本600萬元。2012年7月,A企業將該項股權減持轉讓,獲得收入2000萬元。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A企業2012年1月獲得轉增股本600萬元不申報納稅。但應在2012年7月確認轉讓所得1000萬元(2000-1000),而不是400萬元(2000-1000-600)。
股權投資損失可在稅前一次性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