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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變更折舊年限后的稅務處理
時間(jian):201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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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2010年,丙公司將一臺設備的折舊年限由10年變更為15年,該設備原值1200萬元,已使用5年,累計折舊600萬元。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改變應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從2010年起,丙公司對該設備每年應計提折舊額為(1200-600)÷(15-5)=60(萬元)。變更前,該固定資產每年計提折舊額1200÷10=120(萬元),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變更,使該公司每年增加利潤總額100萬元。這也是近年來不少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采用的增加會計利潤、提高業績水平的一種方法。
對于折舊年限的處理,稅法規定如下: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 ,為 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丙公司認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生產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該公司將設備的折舊年限由10年調整為15年,只是會計上的處理,稅法上仍應按10年的使用年限計算扣除折舊費用。該設備2010年和2011年每年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應為按10年折舊年限計算的120萬元,而不應是按15年折舊年限計算的60萬元,因此,筆者認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追補確認以前年度少計提的折舊費用120萬元的觀點是錯誤的。稅法上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最低年限”,企業將生產設備的折舊年限由10年調整為15年,與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10年并不矛盾,也就不存在以前年度少計折舊費用的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改變應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從2010年起,丙公司對該設備每年應計提折舊額為(1200-600)÷(15-5)=60(萬元)。變更前,該固定資產每年計提折舊額1200÷10=120(萬元),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變更,使該公司每年增加利潤總額100萬元。這也是近年來不少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采用的增加會計利潤、提高業績水平的一種方法。
對于折舊年限的處理,稅法規定如下: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 ,為 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丙公司認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生產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該公司將設備的折舊年限由10年調整為15年,只是會計上的處理,稅法上仍應按10年的使用年限計算扣除折舊費用。該設備2010年和2011年每年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應為按10年折舊年限計算的120萬元,而不應是按15年折舊年限計算的60萬元,因此,筆者認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追補確認以前年度少計提的折舊費用120萬元的觀點是錯誤的。稅法上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最低年限”,企業將生產設備的折舊年限由10年調整為15年,與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10年并不矛盾,也就不存在以前年度少計折舊費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