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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技術轉讓費是否減免增值稅
時間(jian):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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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zhi)
某單位與境外企業簽訂技術轉讓合同,該合同已在省級科技局辦理了技術進口登記證書,并于每次對外支付技術轉讓費時,到省級科技局辦理認定審核證明后到主管地稅局進行備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技術轉讓免征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技術轉讓征收6%的增值稅。該單位咨詢,技術轉讓費是否可以繼續享受減免6%增值稅的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具體來說:
1.技術轉讓,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2.審批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稅局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服務免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須持技術轉讓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稅局備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具體來說:
1.技術轉讓,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2.審批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稅局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服務免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須持技術轉讓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稅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