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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方法
時間(jian):20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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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wei)知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規定,從事娛樂業、廣告業的單位和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還應當依據銷售額和3%的比例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營改增”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5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1號)等規定,從事娛樂業、廣告業的納稅人繼續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其相關事宜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征收機關由地稅機關改為國稅機關,即:納稅人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從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施之日起在繳納與之相關的增值稅時一并向主管國稅機關繳納。
二、繳費比例不變,但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娛樂、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例如:假設某廣告公司2013年8月實現廣告收入110萬元,其中按規定允許扣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的含稅廣告發布費10萬元,當期實現增值稅銷項稅額6萬元、可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4萬元,其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為6-4=2(萬元),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為[(110-10)+6]×3%=3.18(萬元)。
三、減除銷售額的憑證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包括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否則不允許扣除。
四、提供娛樂、廣告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五、“營改增”后,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同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已經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但未辦理繳費登記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0號發布后,首次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前,補辦繳費登記;不經常發生文化事業建設費應費行為或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以在首次應費行為發生后,辦理繳費登記。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按以下規定辦理:
1.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繳納地點、繳納期限(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的除外)與增值稅相同。但按照財綜〔2012〕9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可以不進行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
2.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在申報期內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以下統稱申報表),申報數據實行電子信息采集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其紙介質申報表按照各省稅務機關要求報送。
3.繳納義務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時,允許從其提供相關應稅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相關價款的,還應當根據取得扣除項目的合法有效憑證填寫《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隨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上報給主管稅務機關。
上述所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繳納義務人應將合法有效憑證的復印件加蓋財務印章后編號并裝訂成冊,作為備查資料,由繳納義務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審核。
一、征收機關由地稅機關改為國稅機關,即:納稅人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從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施之日起在繳納與之相關的增值稅時一并向主管國稅機關繳納。
二、繳費比例不變,但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娛樂、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例如:假設某廣告公司2013年8月實現廣告收入110萬元,其中按規定允許扣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的含稅廣告發布費10萬元,當期實現增值稅銷項稅額6萬元、可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4萬元,其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為6-4=2(萬元),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為[(110-10)+6]×3%=3.18(萬元)。
三、減除銷售額的憑證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包括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否則不允許扣除。
四、提供娛樂、廣告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五、“營改增”后,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同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已經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但未辦理繳費登記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0號發布后,首次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前,補辦繳費登記;不經常發生文化事業建設費應費行為或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以在首次應費行為發生后,辦理繳費登記。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按以下規定辦理:
1.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繳納地點、繳納期限(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的除外)與增值稅相同。但按照財綜〔2012〕9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可以不進行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
2.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在申報期內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以下統稱申報表),申報數據實行電子信息采集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其紙介質申報表按照各省稅務機關要求報送。
3.繳納義務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時,允許從其提供相關應稅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相關價款的,還應當根據取得扣除項目的合法有效憑證填寫《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隨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上報給主管稅務機關。
上述所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繳納義務人應將合法有效憑證的復印件加蓋財務印章后編號并裝訂成冊,作為備查資料,由繳納義務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