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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投資所得如何享受稅收優惠(2)
時間: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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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其他債券轉讓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轉讓公司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及鐵路建設債券,對其取得的收入應全額并計應稅收入。同時,對購入債券的成本應全額扣除。而企業持有地方政府債券、鐵路建設債券,對其未到期轉讓的應收利息處理,財稅[2011]76號文件和財稅[2011]99號文件通知均未予明確,因此,在轉讓這兩種債券時,應將企業持有債券期間的利息并入債券轉讓所得額申報納稅
實例說明
自2009年以來,某紙業有限公司為提高閑置資金的收益率,投資購買了幾種類債券:
①2009年4月13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認購某地方政府發行的2009年債券,票面金額合計50萬元,票面注明年利率為1.7%,付息日期為每年4月13日;2011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利息收入0.85萬元,并于同年10月22日將該債券轉讓,轉讓價合計51.1萬元。
稅務處理:根據財稅[2011]76號文件規定,公司在2011年4月13日收到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0.85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
轉讓地方政府債券業務,應確認的債券投資成本為50萬元,轉讓收入51.1萬元,且公司在2011年4月14日至10月22日間的應收利息,也應一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故轉讓地方政府債券所得為1.1萬元,應申報納稅。
②2010年5月23日,公司以100.3萬元在滬市購買1萬手某記賬式國債(每手面值為100元,共計100萬元),起息日為2010年4月22日,每年4月22日兌付利息,票面利率為3.01%。2011年3月17日,公司將購買的國債轉讓,取得轉讓價款105.6萬元。
稅務處理:在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的情況下,該公司購買國債的成本為100.3萬元,對公司國債利息收入的認定,根據36號公告,在兌付期前轉讓國債的,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公司在國債轉讓時實際持有天數為300天(2010年5月23日至2011年3月16日止),根據公式一計算國債利息收入為:100(萬元)×(3.01%÷365)×300=2.47(萬元),該項利息收入免稅。公司國債轉讓所得為:105.6-2.47-100.3=2.83(萬元),應并計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納稅。
③2011年10月14日,該公司向承銷商認購20年期鐵路建設債券150萬元,票面注明年利率6%,付息日期為每年10月13日。
稅務處理:根據財稅[2011]99號文件規定,對公司在以后年度按規定從發行主體收取的債利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如發生將持有債券轉讓的,應將轉讓收入扣除債券投資成本(150萬元)后的余額,作為鐵路建設債券投資收益或損失,并計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④2011年8月18日,通過網上認購方式,公司認購某企業2011年第一期債券200萬元,期限為兩年,票面年利率5.48%,付息日期為每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