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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匯過期多種特殊情形可申報出口退稅 (3)
時間:201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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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uan):未(wei)知
出口貨物收匯過期的免稅申報方式
出口貨物收匯超過退(免)稅申報期又不屬于視同收匯9種特殊情形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確定免稅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辦理免稅手續。如果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并根據會計制度進行相應調整,如果當期免抵退稅額(外貿企業為退稅額)不足沖減的,其差額部分補繳稅款。
過期收匯存在的風險與注意事項
(一)國外客戶付匯異常暫辦退(免)稅。如果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收匯情況存在非進口商付匯等疑點,按暫不退(免)稅辦理;已辦理退(免)稅的,暫扣用已審核通過的等額應退稅款,如存在暫扣退稅款差額不足的,應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待稅務機關核實排除相應疑點后,辦理退(免)稅或解除擔保。
(二)退稅改免稅或征稅的應沖減退免稅款,否則,稅務機關除按規定補繳已辦理的免抵退稅額,對出口貨物增值稅實行免稅或征稅外,還應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