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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
時間: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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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未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實施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未納入《辦法》的幾種相關憑證的使用
稅務機關按照《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181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號)收取稅務代保管資金時使用的《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及“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當場收繳罰款時使用的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以下簡稱當場處罰罰款收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開具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及“車購稅征稅專用章”,繼續執行原有規定。
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當場處罰罰款收據、《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入稅收票證核算范圍,并且參照《辦法》的規定,對《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及當場處罰罰款收據按照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進行管理。
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繳納稅款后,銀行為納稅人打印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和納稅人通過稅務機關網上開票系統自行開具的《電子繳款憑證》,不屬于稅收票證的范疇,但是,經銀行確認并加蓋收訖章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無誤的《電子繳款憑證》可以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核算憑證。
二、關于幾種稅收票證的使用管理
(一)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使用管理
《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不包括存儲在稅收征管系統中紙質稅收票證的電子信息。
(二)《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的使用管理
已經取得購進貨物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的企業將購進貨物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時,應當由銷貨企業憑已完稅的原購進貨物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第二聯(收據乙)或已完稅的原購進貨物的《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第一聯,到所在地的縣(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稅務機關開具《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時,必須先收回原《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第二聯(收據乙)或原《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第一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