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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的幾點說明
時間(jian):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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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全文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據了解,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主要擬對現行稅收征管法作出三個方面的修改。
第一,與有關法律相銜接。
與行政強制法相銜接,將“滯納金”更名為“稅款滯納金”,以與行政強制法中的滯納金相區別,并完善稅收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和費用承擔規定;與刑法相銜接,將“偷稅”改為“逃避繳納稅款”,并增加“漏稅”的相關規定;與行政許可法相銜接,明確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律地位。
第二,規定相關方信息報告義務,加大稅源監控力度。
規定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所掌握的涉稅信息,明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提供的涉稅信息范圍。
第三,增加對個人納稅人的稅收征管規定,加大征管力度。
規定個人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建立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將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的范圍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擴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內的所有納稅人,并規定可以對個人取得收入單位與納稅相關的賬簿和資料實施稅務檢查。
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5月3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會議決定,上述法律修正案草案經修改后,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近年來,國務院陸續取消和下放了一批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并嚴格落實這項工作,將其作為推進稅務系統職能轉變的重要突破口。此次,稅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對現行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規定作了適當修改,刪除“審核”的表述和“三十日”的辦理期限,改為即辦。
送審稿對現行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規定作了適當修改,刪除“審核”的表述和“三十日”的辦理期限,改為即辦。
據悉,現行稅收征管法于1992年9月4日獲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后經1995年和2001年兩次修改。稅收征管法公布施行以來,對于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第一,與有關法律相銜接。
與行政強制法相銜接,將“滯納金”更名為“稅款滯納金”,以與行政強制法中的滯納金相區別,并完善稅收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和費用承擔規定;與刑法相銜接,將“偷稅”改為“逃避繳納稅款”,并增加“漏稅”的相關規定;與行政許可法相銜接,明確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律地位。
第二,規定相關方信息報告義務,加大稅源監控力度。
規定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所掌握的涉稅信息,明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提供的涉稅信息范圍。
第三,增加對個人納稅人的稅收征管規定,加大征管力度。
規定個人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建立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將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的范圍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擴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內的所有納稅人,并規定可以對個人取得收入單位與納稅相關的賬簿和資料實施稅務檢查。
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5月3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會議決定,上述法律修正案草案經修改后,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近年來,國務院陸續取消和下放了一批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并嚴格落實這項工作,將其作為推進稅務系統職能轉變的重要突破口。此次,稅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對現行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規定作了適當修改,刪除“審核”的表述和“三十日”的辦理期限,改為即辦。
送審稿對現行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規定作了適當修改,刪除“審核”的表述和“三十日”的辦理期限,改為即辦。
據悉,現行稅收征管法于1992年9月4日獲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后經1995年和2001年兩次修改。稅收征管法公布施行以來,對于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