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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支付款項有關營業稅政策剖析
時間: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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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未知
隨著經濟全球化在世界范圍內的興起和不斷加深,國際間的交往和協助越來越普遍,頻繁的跨國經濟活動創造了大量的對外支付業務,其中尤以形形色色的跨境勞務居多。支付的形式有手續費,傭金,參展費,認證費,檢測費等,勞務的發生地在國外,款項也直接通過銀行匯往國外,以致很多企業忽視了對外支付費用的代扣代繳義務,在支付完畢之后被稅務機關發現要求補稅或者處于罰款,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為此,在這里詳細解讀一下對外支付項下常常涉及的營業稅政策。
一、征或不征
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最為顯著的變化在于境內應稅行為確定的原則——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位于中國境內,則該項勞務都需要交納營業稅;新條例對于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境內外判定原則發生了重大變化,從以勞務發生地作為判定主原則變為以提供方或接收方是否在境內作為判定原則。而在2009年之前,只有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才會引發營業稅納稅義務。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因此,企業對外發生業務活動,支付款項時,需要根據上述條款規定,判斷該項業務活動是否屬于應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行為。如果是,在對外支付時,就要把相當于營業稅的款項扣留下來。
當然還要結合一些特殊規定,上述應稅范圍中也存在不征稅或免稅規定。如《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一、征或不征
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最為顯著的變化在于境內應稅行為確定的原則——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位于中國境內,則該項勞務都需要交納營業稅;新條例對于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境內外判定原則發生了重大變化,從以勞務發生地作為判定主原則變為以提供方或接收方是否在境內作為判定原則。而在2009年之前,只有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才會引發營業稅納稅義務。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因此,企業對外發生業務活動,支付款項時,需要根據上述條款規定,判斷該項業務活動是否屬于應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行為。如果是,在對外支付時,就要把相當于營業稅的款項扣留下來。
當然還要結合一些特殊規定,上述應稅范圍中也存在不征稅或免稅規定。如《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