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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不合理用工形式騙取稅收優惠案例分析(2)
時間: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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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三、建議與對策
針對上文列舉的某些企業隨意改變用工模式騙取國家稅收優惠的現狀,筆者結合多年的稅收征管工作經驗,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解決此類問題。
首先,國家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加強溝通,進一步制定好、完善好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企業用工性質的管理、確認是國家勞動管理部門的職責。《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了勞務派遣與正式用工的比較原則。但是,我們發現這一比較原則在概念上較為模糊,缺乏明確的類似于法規條文的界定。與此同時,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答復不是司法解釋,缺少一定的法律效力,這給了不少企業“鉆空子”的理由和空間。筆者建議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勞動合同法》,將勞務派遣與正式用工的比較原則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真正做到讓稅務監管人員查有所據。同時,各個部門之間應加強溝通協調,堵塞政策漏洞,讓國家的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其次,稅務監管部門要做到有針對性地加強檢查。當前,可以先以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答復為政策依據,針對目前勞務派遣現狀,對正在申報和已經獲得優惠資格的高新技術企業、福利企業、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進行全面的梳理檢查。稅務監管人員要特別注意檢查企業的實際用工情況,尤其是對那些生產經營規模和用工人數不匹配的企業加強排查,必要時檢查本企業員工與勞務用工在工作安排、考核、獎金計發以及用工時間長短上面的區別,看是不是符合勞務派遣必須是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而不能單純地看是否有用工合同,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堅決取消資格。
最后,稅務部門應當加大對相關企業及其高層管理者的教育力度,尤其是加強合理利用稅收優惠制度的教育,提高企業誠信用工、按實納稅的思想認識。治標還需要治本,加強對企業高管和員工依法納稅的教育,才能在源頭上解決好一些不合理的、違法的騙稅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