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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為內地提供顧問服務如何納稅?(2)
時間:20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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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lai)源:未知
因此,香港顧問公司為廣東某保稅區管委會提供服務,不論該服務是否屬于“營改增”范圍,由于接受方在境內,香港顧問公司應在境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試點納稅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應稅服務,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香港公司為廣東某保稅區管委會提供服務,合同簽訂于10月,11月1日起,廣東執行“營改增”政策。香港公司提供的“營改增”服務(設計、咨詢)應按上述規定判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提供的非“營改增”業務,應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判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